当前位置:涿州房产信息网 > 房产百科 > 最新资讯 >
涿州购房合同抵押贷款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诉被告王某某等二被告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
时间:2023-12-20T14:01:14 来源:涿州房产网 点击: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涿民初字第235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负责人解悦。

委托代理人武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雷。

被告 王某某 ,住涿州市。

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安。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星义。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涿州支行)诉被告 王某某 、被告涿州市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涿州支行诉称:2010年1月15日,被告 王某某 向原告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经审查原告认为被告符合贷款的条件,2010年1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贷款用途为购买涿州市华阳路东关段北侧富景公寓商业2-18号商用房一套,贷款金额为76万元,年利率6.534%,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在被告 王某某 将此商品房抵押给原告用作抵押担保的同时,被告宇通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1月15日,原告依约定发放了此笔贷款,被告初时尚能按约偿还贷款,但至2013年6月30日已违约7期,贷款余额.36元,积欠本金37721.03元,利息26390.85元,合计.2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推托。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判令被告 王某某 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余额.36元,积欠本金37721.03元,利息26390.85元涿州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合计.21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判令宇通公司对原告所诉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 王某某 辩称:部分事实不予认可。1、不同意解除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要求继续履行。2、原告所诉本金及利息总额我方无法核实,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的情况下,予以公正判决。3、对原告诉求的利息计算要求核对一下,要求法院查询。

被告宇通公司辩称:我没有什么要说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 王某某 于2009年12月29日与被告宇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由宇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涿州华阳路东段北侧富景公寓商业2-18号商用房一套。为此, 王某某 向工行涿州支行申请住房贷款76万元,被告 王某某 向工行涿州支行出具的书面声明中,声明此房产不属于抚养亲属所必须的居住房涿州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并自愿将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宇通公司向工行涿州支行出具了书面承诺书,承诺①在住房竣工办理《房屋产权证》后,由其协助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付贷款银行。②承担阶段性经济担保责任,即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时,由宇通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额连带责任,由贷款银行从宇通公司“保证金”存款帐户上直接扣收。③承诺书自开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贷款还清为止等。

2010年1月15日, 王某某 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宇通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工行涿州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向工行涿州支行申请住房贷款76万元。合同约定①年利率6.534%,贷款期限为120个月,用于购买本案涉诉之房产。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③本案房产作为质押物,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④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等。

工行涿州支行按照约定,如数发放了76万元贷款,该款项于2010年1月21日全部交到了宇通公司。

另查明: 王某某 贷得此款后,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尚欠贷款余额.36元,累计积欠本金37721.03元,利息26390.85元,合计.21元。

以上事实,有 王某某 身份证、户籍登记一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声明书、宇通公司承诺书一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宇通公司收款证明一组,并有本案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 王某某 向原告工行涿州支行贷款76万元的事实清楚,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宇通公司自愿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时,由宇通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额连带责任,由贷款银行从宇通公司“保证金”存款帐户上直接扣收。故本院认为宇通公司对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成立。原告主张解除借款/担保合同,由被告偿还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尚欠的贷款余额.36元、利息37721.03元,合计.2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工行涿州支行与被告 王某某 、被告宇通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 王某某 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工行涿州支行贷款余额本金.36元,利息37721.03元,合计.21元。

三、被告宇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如果被告未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24元、保全费3720元,由被告 王某某 、被告宇通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蕊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韦忠长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任珊珊

(责任编辑:涿州房产网)
涿州房产信息网声明:凡注明“来源:涿州房产信息网”或“作者:涿州房产网”或“责任编辑:涿州房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涿州房产信息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涿州房产信息网赞同其观点。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涿州房产网  | 涿州新房楼盘  | 涿州楼盘动态  | 涿州二手房  | 政策法规  | 网站地图  | sitemap.xml  
涿州房产网 咨询热线:15620564829
客服QQ号:3491997753  备案号:冀ICP备15023667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