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三部门联合发布最新公告:《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疫情期间打击传销工作,确保防控打传两不误,涿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涿州市打击传销领导工作办公室、涿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为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返程高峰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部署及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到我市的外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涿州租房中介,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保定公安”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治安服务模块)自助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凡将房屋出租给非我市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和招录、聘用非我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单位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也可通过“保定公安”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治安服务模块)自助申报登记,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所在乡镇及当地卫健防疫机构。凡在疫情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等违法活动人员的,要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当地政府报告。未如实报告的,将对房屋出租者按照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进行行政处罚。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等违法人员而引发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房屋出租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隐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居住在我市的流动人口要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疫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拨打辖区派出所电话或拨打110进行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六、为了社会和谐稳定,请房屋出租者认真核实租住人员身份,一经发现传销等违法行为,要积极向职能部门举报,立即终止租房协议或合同,并将其劝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执迷不悟、拒不配合打击传销工作,房屋被查封后,再次将其出租给传销人员的房主涿州租房中介,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房主予以拘留并顶格处以罚款。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