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 认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配套设施交付协议》中,有2千多平方米设施房屋不属于移交的配套服务设施范围,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朝阳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区政府的收缴行为违法并索赔。
今天上午,此案在四中院开庭审理,该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朝阳区区长王灏出庭应诉。据了解,本案是北京首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移交等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
事件 房企告区政府收缴行为违法
原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1月公司通过签订开发合同以1.6亿元的价格有偿获得位于朝阳区一处80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2001年与朝阳区建设委员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了该土地开发协议书。2004年项目基本建成。
2004年4月,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要求原告公司依据相关文件移交政府应收缴的配套房屋,为此,双方于2004年5月25日签订了《配套设施交付协议》(以下简称《交付协议》),约定原告交付面积为3363.70平方米的配套服务设施。
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涉案房屋,随即办事处将全部房屋以每年租金10万的标准出租给他人,但办事处没给原告交付协议规定的房屋价款。
原告表示,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办事处收缴房屋依据的文件已经废止。依据有效文件,1998年10月后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按照谁购买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执行,因此该项目只需无偿交付800多平米的房屋,协议中2571.70平方米设施房屋不属于以成本价移交的配套服务设施范围,而应归原告公司所有。
该公司认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是朝阳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派与公司签订《交付协议》。且该《交付协议》是行政协议,原告交付配套服务设施的行为实质上是朝阳区政府的收缴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朝阳区政府的收缴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朝阳区政府该行为违法,对2000多平米以1600元每平米成本价收缴的部分应予以撤销,同时就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庭审 办事处:协议签订属于民事行为
上午9时30分,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朝阳区区长王灏出庭应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出庭。
被告区政府辩称,该案中八里庄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以朝阳区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规定,《交付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了解,本案历经多次民事诉讼。原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曾先后于2013年、2020年就涉案的配套服务设施移交等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原告就《交付协议》提起过多次民事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交付协议》具有合法性,朝阳区政府未占有、使用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区政府认为,行政机关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原告认为与区建委签订的协议是受区政府的委托和授权,虽然区建委是区政府的部门机构,但其有自己的职责和职权,签订协议并非是区政府的授权。”
第三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表示,涉案协议是双方友好协商下签订的买卖协议,该部分是属于民事买卖行为,是民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部分曾是原告公司的会所,由于该会所很难盈利,经营管理困难,原告感到自己持有难以运营才主动找到我们。当时小区正好需要建设便民的大设施,以建设提供给周边居民的服务场所,所以才在原告处购买了涉案房屋。”
办事处认为,涉案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不是行政协议而是民事合同。签订合同至今已经有12年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图为朝阳区区长王灏(左)在和委托代理人查看答辩材料